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发布时间:2024-03-05 作者: 白胶斑马纸

  专题主页最新报导审议动态文件材料图片报导其他专题

  信春鹰作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AAAAA第二十二条的解说草案的阐明

  信春鹰作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AAAAA第二十二条的解说草案的阐明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归于民事活动,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还应当恪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则,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许母姓。考虑到社会实在的状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能够选取其他姓氏。包含选取其他直系老一辈血亲的姓氏;来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景象。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