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上市公司用专利诉讼狙击同行企业IPO!相关这类的产品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八成以上!

发布时间:2023-12-30 作者: 导电胶条

  原标题:IPO案例:上市公司用专利诉讼狙击同行企业IPO!相关这类的产品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八成以上!

  发行人及保荐人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pdf 2023-11-27

  (1)2023 年 3 月,上市公司天晟新材以侵害发明专利为由起诉发行人。天晟新材主张发行人的侵权产品为VICELL-V 系列新产品,为发行人基本的产品之一。报告期各期,相关这类的产品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占比分别是83.69%、85.46%和 80.99%。

  (2)2023 年 3 月,天晟新材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针对发行人名下 5 项授权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1)说明相关专利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关键技术,相关诉讼、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进展情况。

  (2)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有关要求,结合涉诉产品收入、毛利占比等因素,说明如被判决专利侵权或相关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影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是不是满足“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的发行条件。

  一、说明相关专利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关键技术,相关诉讼、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进展情况

  (一)发行人被天晟新材申请无效的相关专利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关键技术,以及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3 月,天晟新材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针对发行人名下 5 项授权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其中发行人 2 项实用新型专利和 2 项发明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剩余 1 项发明专利被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详细情况如下:

  注 1:2023 年 10 月 3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64079 号),认定该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宣告发行人发明专利“一种改性硬质交联聚氯乙烯泡沫及其制备方法”维持专利权有效。

  注 2:2023 年 10 月 3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64122 号),认定该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宣告发行人发明专利“一种改性导电型硬质交联聚氯乙烯泡沫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权全部无效。

  注 3:2023 年 10 月 3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64148 号),认定该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宣告发行人发明专利“一种改性硬质交联聚氯乙烯阻燃泡沫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权全部无效。

  注 4:2023 年 8 月 11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63442 号),认定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宣告发行人实用新型专利权“一种热塑型泡沫复合材料”全部无效。

  注 5:2023 年 9 月 15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63264 号),认定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宣告发行人实用新型专利权“一种 PET 泡沫夹芯板”全部无效。

  2、被申请宣告专利无效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这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1)“一种改性硬质交联聚氯乙烯泡沫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被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被宣告无效的 2 项发明专利系在此基础上实现的衍生性、防御性专利

  目前,名称为“一种改性硬质交联聚氯乙烯泡沫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为基础性专利,对应产品大范围的应用于国内外主流风电叶片芯材生产中。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定该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并宣告发行人该项发明专利维持专利权有效。

  名称为“一种改性导电型硬质交联聚氯乙烯泡沫及其制备方法”及“一种改性硬质交联聚氯乙烯阻燃泡沫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系在“一种改性硬质交联聚氯乙烯泡沫及其制备方法”的基础上实现的具有导电性或阻燃性的衍生性发明专利,也是发行人基于市场需求、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实现的防御性专利,其对应产品未实现量产应用,对发行人产品效益不产生直接性、决定性的价值影响。该 2 项专利被宣告无效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前述专利无效,仅会导致该专利对应的有关技术方案不再受保护,发行人后续仍可接着使用该项专利权所对应的技术及技术方案,并不会导致发行人有关技术方案出现权属争议,发行人产品销售不因专利被宣告无效而存在侵权或其他纠纷的情形

  发行人前述专利被宣告无效,仅会导致该项专利对应的有关技术方案不再受保护,发行人失去对该项专利权对应的技术方案的排他性保护和独占性,发行人后续仍可继续合法、无偿的使用该项专利权所对应的技术及技术方案,并不会导致发行人有关技术方案出现权属争议,不存在别的相关方因此提出技术的权属异议或禁止发行人使用有关技术方案,亦不会导致公司丧失使用有关技术并获取收益的权利,相关这类的产品销售亦不因专利被宣告无效而存在侵权或其他纠纷的情形。此外,随技术迭代,发行人存在储备技术方案可以持续满足产品的需求。因此,虽然前述专利被认定无效,也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这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3)发行人已建立了完善的技术体系,专利无效不可能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研发及经营能力

  发行人一直以来重视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将技术和研发视为竞争力,围绕主营业务和关键技术,打造了高素质的研发技术团队,拥有长期积累的知识产权分析成果,构筑了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发行人始终将产品和技术创新放在研发工作首位,并持续研发新型产品和改进现有产品以满足下业客户的需求,将客户面临的具体技术方面的要求转化成产品和可行的工艺解决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凭借在结构泡沫材料行业从业多年的先发优势,结合行业技术发展的新趋势及主要下游客户的真实需求情况,开展了一系列研发活动,并在现有产品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研发改进,通过持续不断的增加研发投入,持续进行技术升级及工艺优化,为公司持续保持市场之间的竞争优势提供了重要保障。

  发行人通过持续的自主创新,在 PVC 泡沫、PET 泡沫等结构泡沫材料的研发、制造领域拥有自主的核心竞争力,是国内少数能提供全系列结构泡沫材料的厂商,亦是被业内广泛认可、且大量使用的风电叶片芯材供应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来自于包括基础技术、技术诀窍、商业机密、专利、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体系、产品质量管控体系等构成的多层次核心技术体系,专利仅系其中之一。整个核心技术体系才是发行人产品收入持续产生的主要保障,发行人依靠产品更新迭代能力而非专利优势抢占市场。发行人考虑核心技术本身的特征、重要性、保护难度等情况以最有利于公司的原则从多层次、多方位对核心技术进行保护。因此,部分专利被宣告无效,不会实质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研发及经营能力。

  1)公司核心技术是多层次的技术体系,第三方仅通过申请对发行人部分专利无效宣告难以实现对公司核心技术和产品的模仿

  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来源于长期的技术投入和自主研发,是包括基础技术、技术诀窍、商业机密、专利、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体系、产品质量管控体系等多项内容构成的多层次核心技术体系。发行人考虑核心技术本身的特征、重要性、保护难度等情况以最有利于公司的原则,实行了多方位的保护。

  发行人相关核心技术分别取得多项授权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技术仅是构成公司核心技术的一小部分,公司核心技术对应的其他专利仍受《专利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排他性保护,若第三方模仿或使用公司核心技术,公司仍可根据其他授权专利对第三方提出侵权和赔偿主张。

  2)发行人产品的先进性及竞争优势系在长期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下,持续保持研发创新,进行产品及工艺的迭代形成的

  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均来源于长期的技术积累和自主创新,发行人拥有较高的技术壁垒和综合优势,在自主研发能力、专业的研发体系、丰富完善的产品系列、持续的产品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高效且成本可控的生产制造能力、客户资源与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形成了综合优势,相关发明专利仅是发行人自主研发能力竞争优势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在持续的研发进程中,已不断对原有配方、工艺等进行了多次的迭代更新,形成了更多的工艺诀窍和技术秘密,对此,发行人主要通过技术秘密形式进行保护。如发行人通过搅拌及投料灌注工艺改进升级,整体提升 PVC 增塑糊的搅拌工艺稳定性,减少了单位产品原料使用量;通过泡沫表面缺陷改善、色差改进等工艺研发改进升级,明显减少了产品的表面缺陷,大幅度的提高了产品发泡合格率;通过模压阶段温控工艺更加精细化,基本消除生产的全部过程大量“鼓包”以及“整釜碳化”的情形,提高了原材料的实际有效利用率。各项配方及工艺过程的改进升级,明显提升了发行人产品相对境内外主要竞争对象的先进性,增强了发行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结合前述,发行人的相关工艺迭代的诀窍和技术秘密,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竞争对手短期内不能对发行人产品生产、销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为了全面保护核心技术,公司除了对核心技术的部分技术方案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加以保护,公司还建立技术保密制度体系,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并与研发人员均签署了《保密协议》,采取多项保密措施,对核心技术中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避免技术秘密泄露,包括但不限于制度保密措施、技术资料保密措施、生产委托保密措施、涉密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及风险防范等,公司对项目立项、方案设计、模块验证、功能应用等整个研发生产流程的核心技术秘密的保护作出制度安排。公司在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商业机密保护条款,并与核心技术人员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了员工的保密义务。此外,核心技术团队任职时间比较久,且公司通过薪酬管理、创新奖励、员工股权激励等措施进一步维持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

  因此,发行人能有效保护自身核心技术,避免技术秘密外泄,不存在可能会引起发行人技术不先进、不新颖的风险。

  综上所述,发行人上述 2 项实用新型专利和 2 项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产品存在技术不先进、不新颖的风险,不构成这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针对发行人与天晟新材之间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2023)鲁 02 知民初 70 号),原告天晟新材主张发行人 VICELL-V 系列新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或“涉诉产品”)侵犯其专利,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天晟新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审结,详细情况如下:

  针对涉案专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已于2023 年 4 月 6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申请并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得到受理。2023 年 9 月1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63653 号),认为该项涉案专利对应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作为第三人收到天晟新材因不服无效宣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状。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行政诉讼一审尚未审结。

  2023 年 6 月,上海公沁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一审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诉侵权产品是不是由原告专利权利要求 1 所限定材料制备而成进行鉴定。

  2023 年 8 月 17 日,上海公沁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沪公知鉴[2023]专初字第(028)号),确认:发行人涉诉产品(检材 V60-PL-13和检材 V60-PL-15)没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全部技术特征全部相同或等同,因此发行人涉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不相同也不等同。基于《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经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分析确认:发行人涉案产品应当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侵犯涉案专利权。

  2023 年 9 月 7 日,一审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2023 年 9 月 20 日,一审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鲁 02 知民初 70 号),确认发行人涉诉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发行人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未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犯,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 年 10 月 11 日,发行人收到天晟新材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而提起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 02 知民初 70 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二、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有关要求,结合涉诉产品收入、毛利占比等因素,说明如被判决专利侵权或相关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影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是不是满足“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的发行条件

  天晟新材主张发行人的侵权产品为VICELL-V 系列新产品,系 PVC 结构泡沫,该产品为发行人基本的产品之一,该产品报告期内各期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二)天晟新材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一审法院已判决发行人涉诉产品未侵犯天晟新材涉案专利权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符合“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的发行条件,不会构成发行人这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1、一审法院已判决发行人涉诉产品未侵犯天晟新材涉案专利权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3 年 9 月 1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63653号),宣告天晟新材名下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关于专利诉讼纠纷中,原告相关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情况下,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下:

  2023 年 9 月 20 日,一审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鲁 02 知民初 70 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后,天晟新材因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及不服专利无效宣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分析确认:原告涉诉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宣告全部无效,一审法院已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和法规、司法实践,预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依法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的决定以及二审法院将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因此上述专利侵权案件不会实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符合“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的发行条件。

  2、发行人相关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不会实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来源于长期的技术投入和自主研发,是多项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的集成,且就相关核心技术实行了多层次、多方位保护,第三方仅通过申请宣告专利无效难以实现对公司核心技术和产品的模仿。发行人 2 项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存在技术不先进、新颖性风险,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具体分析详见本题回复之“一、(一)发行人被天晟新材申请无效的相关专利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关键技术,以及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进展情况”之“2、被申请宣告专利无效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部分。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不会对公司核心技术权属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1、访谈了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以了解发行人的核心关键技术,相关诉讼、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进展等情况;

  2、查阅了发行人与天晟新材之间关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证据等;

  3、查阅了上海公沁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沪公知鉴[2023]专初字第(028)号);

  4、查阅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涉案专利的无效申请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63653 号),以及天晟新材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决定提起的行政起诉状;

  6、查阅了天晟新材申请发行人专利无效相关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发行人出具的第 563442 号、第 563264 号、第 564148 号、第 564122号和第 564079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8、查阅了一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鲁02 知民初 70 号)以及天晟新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而提起的《民事上诉状》;

  针对发行人被天晟新材申请无效的 5 项专利,其中名为“一种热塑型泡沫复合材料”和“一种PET 泡沫夹芯板”的实用新型专利已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和 2023 年 9 月15 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出具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名为“一种改性硬质交联聚氯乙烯泡沫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已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出具审查决定,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名为“一种改性导电型硬质交联聚氯乙烯泡沫及其制备方法”和“一种改性硬质交联聚氯乙烯阻燃泡沫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已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出具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公司通过持续的自主创新,在 PVC 泡沫、PET 泡沫等结构泡沫材料的研发、制造领域拥有自主的核心竞争力,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来自于包括基础技术、技术诀窍、商业秘密、专利等构成的多层次核心技术体系,依靠产品更新迭代能力而非专利优势抢占市场。发行人综合考虑核心技术本身的特征、重要性、保护难度等情况以最有利于公司的原则选择专利保护或者作为商业秘密等方式进行保护。发行人被宣告无效的 2 项发明专利仅属于多层次核心技术体系的一部分,同时仅为基于有效专利申请的衍生性、防御性专利其被宣告无效并不影响公司整体核心技术体系,不会对公司未来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产品存在技术不先进、不新颖的风险,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针对天晟新材诉发行人专利侵权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涉案专利无效申请并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得到受理。2023 年 9 月1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63653 号),认为该项涉案专利对应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2023年 9 月 20 日,一审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鲁 02 知民初 70 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鉴于天晟新材名下的涉案专利已被宣告全部无效,且一审法院已判决驳回天晟新材的诉讼请求,针对天晟新材因不服专利无效宣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及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事项,发行人诉讼律师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结合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和法规、司法实践分析后预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依法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的决定以及二审法院将依法维持一审判决。此外公司 2 项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不会对公司核心技术权属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符合“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的发行条件,不会对这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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