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员工买“涉水”二手车开了五年后回来告车商退一赔三这判决堪称经典!

发布时间:2023-12-31 作者: 导电胶条

  原标题:保险公司员工买“涉水”二手车,开了五年后回来告车商退一赔三,这判决堪称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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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刘某、王某与被告无锡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判令撤销王某某与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交易合同》;

  2、判令某公司向其返还购车款420000元,并赔偿其三倍购车款计1260000元;

  ……该车在2015年6月18日曾因泡水而进行过多处维修,而在签订合同时,某公司并没有告知案涉车辆的真实维修情况,且向其明确案涉车辆不是泡水车。

  案涉车辆并非泡水车,仅仅是涉水,不影响车辆各项性能;其不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合同中也没有关于水泡的专门约定,车辆在此后多年的使用的过程中也没问题,因此,其不构成欺诈;

  消费者对于二手车的购买,本身应当更加谨慎,且购买应视为对于车辆状况的认可。综上,其请求驳回刘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本院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调取案涉宝马轿车在2015年6月17的出险信息表、车辆估损清单以及事故发生时和维修的照片。……

  刘某、王某据此上述两份证据,认为案涉车辆有涉水、水淹的情况,而某公司未告知从而构成欺诈。……

  ……案涉宝马轿车于2015年6月17在苏州张家港××路发生涉水熄火事故,底盘擦到坎,车辆发生倾斜,车辆左前侧轮胎一半浸入水中,主驾驶位坐垫处有水迹,王某某随即报保险后至江阴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做维修,共更换5个零配件。

  分别为杂物搁板上扬声器(左)、辅助加热器芯、座椅模块、驾驶员座椅轨道、USB集线个项目维修,分别为前保做漆、拆装地毯等及清洗,共计金额6000元。

  淹到仪表盘或者座椅位置,整个车厢前后都有水的车为泡水车,浸泡时间也有影响;

  影响主要在于电器部分,泡水车会发生电路老化、短路、功能性失效以及锈蚀的情况,一般两三个月内就会显现;

  对于车辆的安全性能没影响,而且维修后看不出来相应的维修痕迹以及曾进过水的情况。

  泡水车没固定标准,需要水泡到一定的高度,再浸泡一定的时间,才能构成水泡车;

  由于泡水车的认定并无确定的标准,所以车辆是否为泡水车参考的是行业惯例,从进水对于车辆造成的影响这一实质角度进行认定。

  泡水车是指水淹高度、过水面积、浸泡时间达到某些特定的程度,进而影响到汽车的电子元器件、主线束等方面,极度影响汽车安全性能的车辆。

  但是,并非只要有过进水的汽车均是泡水车,也并非有过进水的车,不论水淹的程度,均会对汽车性能造成严重影响。如果进水高度低,过水面积小、浸泡时间短,车辆经及时修复后并不会对车辆性能造成大的影响,甚至并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

  现代汽车商品零部件众多,构造复杂,产品自身的信息量巨大,对于二手车而言,由于已经经过一位或多位车主使用,甚至使用多年,车辆进行保养、发生意外事故做维修等都会影响车辆的现状,相对于新车,二手车的产品信息量更加的大,而要求经营者将前述所有信息不加区分地全部告知消费者,并不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质性保护,亦可能会引起交易成本的不必要增加。

  经营者所应提供的商品全面信息,并非指与商品有关的所有信息,而是指可能会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

  案涉车辆的进水及维修从争议焦点一的分析能够准确的看出,案涉进水事故及维修行为显著轻微,并不会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不会对车辆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不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几乎不涉及实质性财产利益,经营者如未将这类信息告知消费者,不构成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违反,不构成对消费的人知情权的侵犯。

  首先,是否涉及王某某、刘某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进水问题及其修复给王某某、刘某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甚至造成实质损害。

  案涉车辆实际使用时间已超越五年半,后续的维修、保养记录也并没有显示出车辆电器方面发生过问题,无证据证明进水问题对其日常使用造成了不利影响;

  刘某陈述其为保险公司员工,在买车前均会主动对车辆的保险情况做查询,确认没有重大问题后才会购买,而其对案涉宝马车辆进行过查询,并未查询到重大问题.

  通过调查还可知,案涉宝马车在2015年发生的进水事故经过维修并不能轻易发现,由其是在2016年进行出售,车辆又使用了一年。因此,可认定某公司对于车辆进水及维修情况不知情。

  团体标准T/CADA18-2021《乘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是我国第一部正式规范“泡水车”概念的全国性标准。

  车辆存在三项以上的泡水现象,且泡水参考线在座椅底板高度之上的车辆,称为“泡水车”。

  普通消费者对于车辆涉水事件的容忍程度低,在诉讼中夸大涉水车危害的情况相对来说比较突出。

  二手车小胖说:这世道,好人难做,难做好人,做二手车,成本慢慢的升高,风险慢慢的变大,不懂业务的,技术不过关的,心理素质差的,还是别做了,保险公司内部人买完二手车开了五年,不想赔钱还想赚钱,恶意诉讼还是真的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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