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3-19 作者: 导电胶条

  如否,请详细说明:本人承诺将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公司可以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制股权的人单位任职。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另外的董事出席董事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情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议的情形。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任该企业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企业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企业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刘娅,作为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企业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如否,请详细说明:本人承诺将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公司可以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制股权的人单位任职。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另外的董事出席董事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情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议的情形。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任该企业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企业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企业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王作全,作为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企业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公司可以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制股权的人单位任职。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另外的董事出席董事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情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议的情形。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任该企业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企业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企业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15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了第八届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和其他列席人员。会议采取现场方式于2022年7月25日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199号2栋2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邵静女士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股东推荐,邵静女士、侯选明先生推举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邵静女士、侯选明先生曾因信息公开披露违规,受过青海证监局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规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还有是不是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监事会对邵静女士、侯选明先生拟推举监事职务的必要性作了说明,认为:拟推选候选人具备履行监事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履职能力。任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能维护公司规范运作,推进公司持续发展和规范管理。监事会同意推举邵静女士、侯选明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两位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后与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经营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2022年上半年的盈利水平和整体财务状况,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的原则。符合公司现状和当前运作的实际,也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邵静女士:生于1962年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税务师。1983年8月至1984年8月任四川省攀枝花市平江中学教师,1984年9月至1985年1月任四川省攀枝花市大河中学教师,1985年2月至1987年9月任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团委书记,1987 年10月至1995年9月任职于攀钢集团公司钢城企业总公司,1995年10月至 2005年2月任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宾馆客务部副经理、攀星宾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3月至2006年12月任四川卓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任四川中源农资有限公司审计员,2012年3月任成都世龙实业有限公司监事,2013年1月至今任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6年8月至今任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邵静女士参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获份额对应股份数量30.00万股,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邵静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邵静女士曾因信息披露违规,受过青海证监局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邵静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侯选明先生:生于1979年8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4年至2013年任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供电科科长、供电中心主任,生产部副部长。现任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监事、供电中心主任、公用设施部副部长;2016年8月至今任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侯选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侯选明先生曾因信息披露违规,受过青海证监局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侯选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蔺娟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蔺娟女士简历见附件。

  蔺娟女士将与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至第九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蔺娟,女,生于1991年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任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生产部三车间职工;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任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后勤部主任,2018年5月至今任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党群部党务专员;2018年5月任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团委书记,2021年8月任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党委会委员;2021年11月任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女职委主任。

  蔺娟女士参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获份额对应股份数量4.00万股,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蔺娟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蔺娟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度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5,840,104,798.73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543,375,884.70元。2022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合并报表净利润为2,396,620,129.33元,母公司报表净利润2,285,734,929.43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累计可供分配利润情况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因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为4,829,110,814.13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鉴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发展前景稳定,综合考虑 2022年上半年的盈利水平和整体财务状况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为持续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共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长肖宁先生提议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公司总股本1,580,435,0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8.98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2,999,665,768.5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按照“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原则实施分配。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金额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31.23%,占当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62.12%,现金分红占本次利润分配总额的100%,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截止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充足,本次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2022年上半年的盈利水平和整体财务情况,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的原则。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2022年上半年的盈利水平和整体财务情况,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的原则。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该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 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2022年上半年的盈利水平和整体财务状况,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的原则。符合公司现状和当前运作的实际,也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请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方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另,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截止2022年8月4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3: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2。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199号2栋29楼会议室。

  上述提案1、2、3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4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1、提案1、2、3属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2、提案2至4为累积投票议案,提案2应选非独立董事6名,提案3应选独立董事3名,提案4应选股东代表监事2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能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1、登记方式:上述提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的相关公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能亲自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也可以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股权登记日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股权登记日持股凭证。

  (2)自然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股权登记日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股权登记日持股凭证。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登记证明材料原件。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投票流程请见附件1。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 0 票。

  (1)提案2为选举非独立董事,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6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允许超出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提案3为选举独立董事,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3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股东能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提案4为选举股东代表监事,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2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股东能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4、股东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22年 8月10日(星期三)召开的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1、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为单选,多选无效;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2、累积投票提案,委托人填写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委托人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做投票,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 0 票。

  4、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人为个人的,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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